证券公司应严守第三方存管底线

发布时间:2019-08-23 16:45:15


  核心内容:证监会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管理活动的通知》,对各证监局提出了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管理的六大要求。务必守住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管理的三条底线——严禁证券公司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协议定期存款、严禁证券公司在个别存管银行超额存放客户。

  日前在上海举行有关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会议,向证券业讲解证监会近期下发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管理活动的通知》。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表示,严禁证券公司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协议定期存款、严禁证券公司在个别存管银行超额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管理的三条底线。

  通知指出,近期,证监会关注到部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管理出现一些不规范问题,影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请各证监局督促辖区内证券公司严格遵照执行,切实规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一是严禁证券公司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以“保客户取款”、“保结算交收”及其他任何名义,使用其他客户或者其他性质的客户结算资金,均属于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

  二是严禁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就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协议定期存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具有保证客户足额交收的特定目的,必须具备良好的流动性。证券公司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与存管银行约定一定期间内维持一定数额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者以担保、冻结等方式,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使用附加任何条件。

  三是严禁证券公司在个别存管银行超额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对应关系存放客户资金。除为满足客户证券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将部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法人资金交收账户(客户)外,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应当按照第三方存管对应关系,足额存放在客户指定的存管银行。

  四是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放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在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规范。

  六是各证监局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证监会机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