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平衡了公司的盈利目标和所需承担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3 10:59:15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些利益具体包括公司债权人利益、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等内容。
1994年《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出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但其第14条规定中已经体现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而2002年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86条则首次明确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该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的制定中注重体现对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要求,从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条文体现在《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第17条、《公司法》第18条、《公司法》第45条规定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应吸收职工代表、第52条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等。
、仅有宣示效果以及缺少可操作性的缺陷相比,新公司法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守法,并注重保护公司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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