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制度下的股东有限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04 11:17:15
公司法人制度下的股东有限责任
由于法人人格的确定,因此合乎逻辑地产生了法人的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意味着将个人出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了公司,公司拥有由每一个成员投资所形成的集合财产所有权,作为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以此为基础,再加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在此种体制之下,由于财产所有权的分离,导致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也发生了分离,股东是自然人人格,而公司是法人人格,各自独立,互不替代。公司的责任只能由公司自己承担,而与股东无涉。就股东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其投入某一公司的财产往往只是其个人全部财产之一部分,而非倾其所有。假若其所投资的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风险导致亏损、负债,直至破产,公司也只以其自身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股东所损失的充其量只是其投入该公司的那一部分财产,而未投入的其余财产(有可能是更大部分)则与公司债务无任何法律牵连关系。即城门失火,并不会殃及池鱼。因而不必担心债权人的追讨,其安全性有足够的法律保障。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股东的有限清偿责任是法人独立人格理论的必然产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注定风险与收益同在,谁都愿意利润最大化,而且同时把亏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有限责任的巨大魅力就在于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投资人降低风险的心理需求,特别是与无限责任相比较,优势历然,足以使每一个投资人心驰神往。而这一点在法人制度诞生之前,是多少人梦寐以求而不可得的!有限责任的精髓即在于:极大地调动了投资人兴办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而极大地激活和释放了生产力!投资人的投资财产与未投资财产之间,以及投入不同事业的财产之间因投资所形成的债务均不发生任何连带责任关系。这一切是在无限责任的个人人格条件下所不可想象的。如何圆梦?先哲们终于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开创性地设计出法人制度,在这个世界上硬是凭空诞生了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另一种法律主体,于是股东的有限责任问题便——迎刃而解。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人制度无疑是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的创造!!!这项发明的真正的源动力来自于有限责任,最终的实践意义也归宿于有限责任。此一语道破天机,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责任之间也!法人制度的其他意义与有限责任相比都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法人人格自身也只不过是股东实现其有限责任的——傀儡玩偶!法人人格理论及实践之所以风行天下,笑傲江湖,无往而不胜,就在于赋予了法人幕后的实际操纵者――股东以有限责任,人为地制造出并不存在的法人人格,使其承载本不该其承载的清偿责任,并且可以大幅度降低投资人的偿债风险,成为真正意义的挡箭牌、保护伞。至此,人们不禁要问: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到底何为因?何为果?
公司法人制度下的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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