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国有控股权改变须报批
发布时间:2019-08-19 22:58:15
、财政部日前联合公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强调,因产权转让、增资等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必须报批。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四类: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由国有独资企业、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由前两类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企业产权转让方面
《办法》明确,。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
企业增资方面
《办法》提出,。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企业资产转让方面
《办法》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原标题:国有控股权改变须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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