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28 18:33:15
企业分立的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最新资讯
-
08-09 1
-
04-29 1
-
08-18 0
-
08-30 1
-
08-05 1
-
08-2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