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后原单位破产 接收单位可不给供暖费
发布时间:2019-08-11 10:58:15
原告北京A物业管理公司诉称,被告单位的职工吕某居住在由我方供暖的小区,但几年来一直不能如期缴纳供暖费。按照市政府的规定,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缴纳供暖费,逾期缴纳按日累计加收应交供暖费1%的滞纳金,故起诉要求被告缴纳供暖费2880元,支付违约金,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北京三友商场辩称,吕某是市三环B集团公司下属羊毛衫厂的退休职工。原告是与市三环B集团公司下属羊毛衫厂签订的供暖合同。2000年12月29日,,原羊毛衫厂退休职工由我方代管,因我方的经营困难,已无力支付原羊毛衫厂退休职工的供暖费。
,吕某是市三环B集团公司的退休职工,该集团公司经市高院宣布破产后,职工吕某由被告接收,但被告与原告没有签订供暖合同,且吕某已在市三环B集团公司破产前就退休,与被告也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保险关系,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供暖合同关系。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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