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后,公司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发布时间:2019-08-17 09:44:15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与哪些公司合并、合并的方式和资产合并的基准日。

  (4)合并协议;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各方的评估后净资产数额、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5)验资报告和合并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一次的证明;

  (8)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并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公司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

  (9)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10)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1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12)合并各方或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13)营业执照。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合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