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06 11:59:15
目 录
序 言
第1条: 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第2条: 定义
第3条: 保护的受益人
第4条: 国民待遇
第5条: 精神权利
第6条: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第7条: 复制权
第8条: 发行权
第9条: 出租权
第10条: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第11条: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第12条: 权利的转让
第13条: 限制和例外
第14条: 保护期
第15条: 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6条: 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17条: 手续
第18条: 保留和通知
第19条: 适用的时限
第20条: 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21条: 大会
第22条: 国际局
第23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24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25条:本条约的签署
第26条:本条约的生效
第27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28条:退约
第29条:本条约的语文
第30条:保存人
序 言
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对其视听表演的权利的愿望,回顾《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大会2007年所通过的旨在确保发展方面的考虑构成本组织工作的组成部分的发展议程各项建议的重要性,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视听表演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对其视听表演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承认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对表演者的保护不延伸到其以视听录制品录制的表演方面,提及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关于视听表演的决议》,达成协议如下:
第 1 条
与其他公约和条约的关系
(1) 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或依照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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