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全文(试行)

发布时间:2020-08-13 02:23:15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全文(试行)已于2015年8月27日起施行,该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玩忽职守、,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5〕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的要求,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和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8月27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精神,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着力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将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第三条 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兑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或保险费补助、风险补偿,经费使用情况每年报市财政局、市科委备案。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第二章 质押条件及融资用途

  第四条 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不短于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