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犯交通肇事罪,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9-01 05:39:15


既犯交通肇事罪,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被告人庞某某受汪某某雇用,担任一辆康明斯货车的司机。2000年10月8日晚7时许,被告人庞某某与其朋友贾某某、田某某等人一起饮酒,酒后擅自驾驶康明斯货车送贾某某等人回家。晚9时许,当货车行至某市卫校附近时,与反向行驶的骑自行车人朱某军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庞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被抓获归案。被害人朱某军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人民检察院指控庞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依法对他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诉称: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车肇事,撞伤其子朱某军,又未采取抢救措施,造成朱某军死亡,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要求被告人庞某某赔偿经济损失68,000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某是本案肇事车辆所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庞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没有财产,无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某辩称:被告人庞某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动用车辆送与其一起喝酒的朋友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情节严重,应加重处罚。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庞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的经济损失39,034.2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某某不服,以庞某某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连带责任等为由,提起上诉。

:被告人庞某某酒后驾车肇事,致被害人朱某军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庞某某定罪准确,判处经济赔偿合理。但被告人庞某某在履行雇佣工作以外,未经上诉人汪某某同意擅自动用车辆,酒后肇事,属于非执行职务行为,上诉人汪某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判处汪某某承担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汪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给予支持。

  【案例分析】

  同一个行为违反了两种性质的法律——刑法和民法,要承担两种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起诉,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可以有效地合二为一,既节省司法资源又防止出现不一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