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非本人起诉因超诉讼时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19 19: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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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1998年,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原告以价值12万元的小汽车一辆作为公司的出资额,但原告未将该车过户至公司名下。2001年5月,刘某以张先生的名义与被告李女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经股东会表决同意,将原告的股权转让到李女士名下,刘某代替原告张先生在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字。后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002年12月,原告张先生查询了工商档案,便知晓了股权变更事宜。2007年年初,原告张先生起诉。
,刘某以原告张先生的名义与被告李女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无证据证明刘某事前取得原告的授权,故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但原告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4年后,才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已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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