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并购财务运作
发布时间:2019-08-08 12:41:15
并购财务运作
企业并购的财务运作就是在企业并购财务战略指导下,以并购增值最大化为目标,展开并购财务活动。它是并购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并购价值评估
并购价值评估主要确定有关企业的价值以及并购增值,是企业并购中制定并购策略,评价并购方案,分析并购增值来源,确定并购支付成本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价值评估在并购财务操作上是企业并购的中心环节,有着特殊的重要地位。企业价值评估主要是确定四个方面的价值:目标企业权益价值(或企业价值)、并购方企业权益价值(或企业价值)、并购后整体企业权益价值(或企业价值)和并购(权益)增值。在实际并购操作中,这四个方面的价值评估并不是所必需的,但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是绝对必要的。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最常用的是现金流量折现法(DCF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就是以某一折现率折现评估对象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所评估的资产价值是资产未来运作效果的综合体现,是管理价值,因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状况与资产过去关联不大,主要取决于未来资产管理与决策的水平。现金流量折现法从理论上而言是最科学的,已成为企业并购活动中价值评估的主流方法,尽管其操作不当有时会出现很大的偏差。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内涵可以把现金流量折现法分成两大类,即折现自由现金流量与折现非正常收益为基础的评估技术;同时根据未来收益享有主体的不同各自又分为企业与股东收益两类。
另外,我国企业价值评估还可以采用其他资产评估方法如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又称现行市价法和市场法,就是指比照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经过必要的因素调整,据此确定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其理论依据是市场价格反映资产价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这一规律。市场比较法利用了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代替我们做了一部分评估工作,因此市场比较法具有简单易行、直观易懂的特点,在资产评估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重置成本法又称成本法,是指在当前条件下完全重新购建相同的评估对象所需的重置成本扣减评估对象已损耗的价值,据此确定评估价值的方法。重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资产的原始成本越高,其价值也越大;资产损耗越多,其价值越低。从这个意义上说,重置成本法所评估的价值是以当前重置成本以及历史损耗为依据的,其本质还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与资产的未来运用效率无关,因此重置成本法评估的价值是会计价值。重置成本还不完全是会计上的成本,它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不仅包含重置时必要的材料、物料、人工、利息及税费消耗,而且包含投资利润,即消耗的会计成本中应创造的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重置成本是价格的含义。资产的定价是依据资产所消耗的社会平均重新建造成本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重置成本法考虑的是资产的过去而不是未来,而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收益才是价值的源泉,因此该方法的应用受到一定的局限。
(二)并购融资
企业并购融资就是解决企业并购资本的来源问题,是企业并购的重要环节。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资本,这迫使并购方企业想方设法筹措足够的并购资本,细心调整资本结构,进行融资策划。并购融资主要内容有:首先确定融资需要量。并购方企业要根据支付成本的大小确定融资需要量,而支付成本的大小又与目标企业的权益价值、讨价还价能力以及支付方式有关。其次确定融资方式。融资方式的选择与支付方式有一定的关系,如果是以股票作为支付对价的,并购方企业(也可能是并购后的企业)肯定要发行股票,其融资方式的选取只能是发行股
票的融资方式;如果是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的,其融资方式是多样的,既可以放行股票、发行债券也可以银行借款等等方式筹措资金。并购融资方式多种多样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选择原则:一是选取资本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同类型的融资方式中选取以其资本成本较低者;二是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尽量使企业综合资本成本最低,在融资当中合理匹配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比例。
(三)并购支付
企业并购支付主要解决企业并购支付方式以及并购成本。企业并购涉及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现金支付;二是股票支付。考虑并购的具体对象是资产还是股票(股权),可以把支付方式进一步细分为:以现金收购资产、以现金收购股票、以股票收购资产和以股票收购股票等四种方式。在现实的并购活动中,几种支付方式可能混合使用,如一部分用现金收购,另一部分用股票交换。
并购支付成本是指并购方企业为完成收购被并购方企业所付出的代价,即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购买日并购方企业为取得被并购方企业的控制权而放弃的其他有关资产项目或有价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可直接归入并购支付成本的有关并购直接费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并购支付成本的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
(四)并购税务安排
企业并购属于产权重组。在我国一般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等流转税,对于印花税、契税等财产税也有许多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并购税务安排实质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安排。
企业并购方式以及支付方式都会影响到并购方和被并购企业以及股东的纳税,并购税务安排就是要根据并购双方的具体财务状况和纳税条件作最佳纳税选择使并购双方达到共赢。
在兼并合并方式下有两种税务安排:一是被并购企业解散并作清算处理。这种安排是被并购方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净资产,并确认转让所得;而并购方企业取得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并可按公允价值核算成本、计提折旧。二是被并购企业被解散但不作清算处理。对于通过交换股票(股权)而完成并购的或支付的现金不超过支付股票(股权)面值20%的,被并购方企业可以被解散但不作清算处理,不确认净资产的转让所得;而并购方企业取得的净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入账,被并购方企业存有未弥补亏损的,可以在并购方企业中继续抵补。在控股收购方式下,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法律主体,母、子公司组成一个集团,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通常需要分别进行纳税,母子之间的盈利与亏损一般不能相互抵补。因此控股收购方式下的税务安排通常主要是对子公司投资收益的安排以及子公司亏损如何通过转移价格加以利用。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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