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0-11-27 00:59:15


  核心内容:为了便于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首次执行日的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2)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3)首次执行日采用未来适用法有关项目的处理;(4)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这是由小编为您整理,仅供参考!

  【本文导航】

  一、首次执行日的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三、首次执行日采用未来适用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四、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

  正文:

  一、首次执行日的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和期初资产负债表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四条及其应用指南,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首次执行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账目的各项余额进行分析,按照新准则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设置新旧会计科目余额对照表,结束旧账,建立新账,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作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起点。

  二、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一)首次执行日预计资产弃置费用的折现率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预计弃置费用的资产范围,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

  (二)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根据本准则第十条,授予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减少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三)首次执行日所得税的处理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停止采用应付税款法或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改按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与其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采用适用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采用原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同时冲销原来的递延所得税借项或贷项的金额,上述两项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