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0-04-14 13:17:15


  核心内容:为了便于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列问题作出解释:(1)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2)金融资产终止确认;(3)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这是由小编为您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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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正文: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例如,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资产转移。

  再如,企业将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采用附追索权出售方式卖给商业银行等。

  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一)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其中,“几乎所有”通常是指达到或超过全部风险和报酬95%的情形。

  1.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1)不附追索权的金融资产出售;(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的,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2.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1)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出借方的合理回报;(2)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3)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4)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5)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