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1-01-11 07:36:15


  核心内容:为了便于投资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这是由小编为您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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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正文: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一)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经营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地产。其中,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 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