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10 23:13:15
核心内容:为了便于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初始计量、估值日及其后续计量;(5)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补亏(6)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报。这是由小编为您整理,仅供参考!
【本文导航】
一、 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
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初始计量、估值日及其后续计量
五、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补亏
六、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报
正文:
一、 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6号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及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严格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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