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发布时间:2019-08-07 01:40:15
核心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本准则共三章,全文共45条规定。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以下内容由小编为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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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第二条 企业在进行金融工具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五)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六)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七)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第五条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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