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逃逸保险照赔
发布时间:2021-01-24 22:21:15
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保险公司仍然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
2008年4月22日,韩甲经多人转手与栖霞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2008年11月23日,刘某驾驶重型货车与韩乙驾驶手扶拖拉机于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驾驶员刘某遂驾车逃离现场,韩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民事调解书,肇事车主韩甲应赔偿死者家属合计20万元,由韩甲交强险赔付12万元。调解达成后,韩甲就扣除交强险后的8万元赔偿向所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免责为由拒赔。韩甲后委托我公司代为索赔,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青岛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于2009年5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
申请人韩甲的申请理由为:
1、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向申请人作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地址及业务范围在栖霞市,其在青岛承揽业务属异地承保。该行为违反行业规定,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有重大过错责任,申请人请求青岛仲裁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保监局出具司法建议书,对其作出处罚。另,申请人本案交强险部分已经赔付12万元。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因未及时到庭而被以缺席论处,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理由不作答辩。
经庭后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赔付韩甲保险金8万元。
2008年4月22日,韩甲经多人转手与栖霞市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年。2008年11月23日,刘某驾驶重型货车与韩乙驾驶手扶拖拉机于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驾驶员刘某遂驾车逃离现场,韩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民事调解书,肇事车主韩甲应赔偿死者家属合计20万元,由韩甲交强险赔付12万元。调解达成后,韩甲就扣除交强险后的8万元赔偿向所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交通肇事逃逸免责为由拒赔。韩甲后委托我公司代为索赔,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青岛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于2009年5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
申请人韩甲的申请理由为:
1、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向申请人作明确说明,依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2、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地址及业务范围在栖霞市,其在青岛承揽业务属异地承保。该行为违反行业规定,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有重大过错责任,申请人请求青岛仲裁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保监局出具司法建议书,对其作出处罚。另,申请人本案交强险部分已经赔付12万元。
被申请人保险公司因未及时到庭而被以缺席论处,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理由不作答辩。
经庭后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赔付韩甲保险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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