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如何

发布时间:2020-04-15 12:36:15


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如何.对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世界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并参考别国的成功经验,来决定自己的组织模式。

有人认为,世界上有三种成功的模式:

(1)以对小企业的私营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美国模式;

(2)以大公司、大银行为主体(集团内部投资为主体)的日本模式;

(3)以国家风险投资行为为主体的西欧模式。

深圳的“政府育苗、企业种树、银行浇水”模式,大致属于上述(3)和(2)的混合体。深圳目前还没有出现私营的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模式需要技术发达和资本市场发达这两种必要条件。敢冒风险的精神和廉洁的社会风气也是美国模式的实行条件之一。

在上述三种成功模式下所出现的组织形式,大致有下列几种:

(一)小企业投资公司。这是美国最早出现的专门为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投资公司。在美国这类公司可从政府的“小企业管理局”获得低息贷款,然后又把这些款转贷给小企业(包括开发高新技术的风险企业)。

按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规定: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私营公司(可从政府获得优惠贷款),创办资本不能少于50 万美元,小企业投资公司投向一个风险企业的资本不能超过该投资公司总资本的20%;也不能超过该风险企业总投资的49%。

(二)合作制的风险投资公司。这类公司美国大约有250多家,是由私人资本参与的专门向风险企业提供资金的投资公司。它不能从政府获的优惠贷款,但可以部分地参与“小企业管理局”制订的投资计划。这是一种合伙性质的非股份制的企业。它的合伙人分为两种:一是“基本合伙人”(即风险投资公司的经营者),他们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其余的合伙人为“一般合伙人”,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各种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由 “公司章程”规定。 (三)股份制的风险投资公司。这类公司完全按股份制企业运作,入股者可以是私人、企业法人、银行、事业部门等。公司经营者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由董事会聘请来的风险投资专家。在美国,(一)、(二)、(三)、类公司的风险投资额占全国风险资本总额的70%以上。

(四)大集团内部的风险投资公司或大公司内部的风险投资部。这种组织模式世界各国都有,在日本,是风险投资的主力军。

大集团内部的风险投资公司,风险资本来源是本集团的银行或本集团的财务公司,本集团其他成员也可以入股。此类投资公司的风险投资除本集团新的开发项目外,也可以向集团外的项目进行投资。

大公司内部的风险投资部(非法人),一般不能对外投资,只能投在本公司的新开发项目。风险资本的来源主要是本公司的发展基金或科技开发经费。 国家风险投资公司。

在西欧、日本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有这种国有性质的风险投资公司,例如,英国的“技术集团”、法国的“技术创新投资公司”,日本科技厅下属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等,都属于国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险投资公司。

有的国家除设立国有资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外,还设立另一种鼓励银行给风险企业贷款而由政府以某种形式担保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例如,法国的“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由政府提供10亿法郎的保险基金;日本通产省下设立“风险投资管理部”,银行给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时,投资额的80%可由它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