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

发布时间:2019-08-09 00:56:15


  我国财政部于今年5月25日公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通过将于下一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相对于1998年8月21日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 [1998] 32号)。整理了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欢迎阅读。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形成的除明细账(不含固定资产卡片)外的电子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一)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信息系统生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不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第八条 单位从外部接收的原始凭证,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且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第九条 单位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的,应当经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档案机构)同意,且最多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一条 单位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的会计档案为纸质会计档案的,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移交的会计档案为电子会计档案的,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利用会计档案的过程中,严禁篡改和损坏会计档案。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