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11 21:55:15


  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主要从六个方面把握,分别是企业会计事务的工作总体要求、归档、保管和利用、权属与处置、鉴定与销毁、信息化管理和监督管理,接下来由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总体要求

  1、明确审计档案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分别集中管理,并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三级责任体系,并对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原则性任职要求。

  3、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

  (二)归档、保管和利用

  1、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归档审计业务资料,按程序作出必要变动。

  2、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配备适当的保管场所和设施,并明确可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审计档案。

  3、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4、要求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保密义务,对依法依规调阅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提出程序要求。

  (三)权属与处置

  根据近年来行业发展情况和先照后证等商事制度改革需要,《管理办法》对审计档案的权属与处置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二是对合并、分立、终止、组织形式转制、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等情形下的审计档案处置和管理作出规定。三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在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审计档案时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审计档案处置和管理情况。

  (四)鉴定与销毁

  《管理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按程序报批后销毁,仍需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同时,要求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电子审计档案需信息化管理部门监销。

  (五)信息化管理

  1、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2、强化电子审计档案管理,采取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3、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和检查。

  (六)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禁止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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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