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风险分担理论
发布时间:2021-01-01 09:42:15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系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川。创业投资是新经济形态下的新型投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也是对传统经济学说冲击之下所形成的新理论和新思维。
1 风险分担机制的产生
创业资本的非流动性与高增长性、信息的高度非对称性导致了创业投资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高度的风险,那么创业企业作为创业投资中主要的风险源和收益来源,对投资者而言,需要寻找一个可以分担和转化风险的组织,即创业投资公司来分担的机制便产生了。
与创业企业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即为风险分担,风险承担方式主要有风险分散与风险集中两种。创业资本市场是一种高风险、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资本市场,风险集中势必有其不可克服的弱点,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就是分散风险,让更多的团体或个人来分担风险,以减少每个投资者与经营者承担的风险,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体风险承担能力。
2 风险分担机制存在的问题
通过创业投资公司即“集合投资”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可以提高整体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运作效率、主动控制投资风险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但除了规模经济优势外,其他优势的发挥都是有条件的。
2.1 “委托-代理”风险问题
创业投资体系以资金的流动为纽带,从投资者流向创业投资家.然后由创业投资家投向创业企业。通过创业企业经营与发展,创业资本得到价值增值,再流至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将收益作为使用资金的回报回馈给投资者,形成了创业资本的周转。这样也就形成了一个委托代理链,由此产生相应的双重委托代理风险。一是创业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1)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的委托代理风险分析。
①选择问题。即怎样才能选择到真正具有专业管理水平和诚信勤勉品德的创业投资家以避免投资者在选择创业投资家时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问题。
②激励与约束问题,相对于投资者而言,创业投资家占有信息优势。他们很可能利用这一优势损害投资者利益。
(2)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的委托代理风险分析。
在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同样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①创业投资家要求创业企业及时提供真实的信息,以使现有的投资能得到合理的监督并为进一步投资作评估,但由于创业企业“自治”的心理.使其不愿意及时与他人分享全部信息 创业投资家为避免风险.有可能提高投资的条件。
②创业企业家在吸收中小企业融资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的同时.也丧失了对企业的完整控制权和全部剩余索取权.这样创业企业家会以创业投资家的受损为代价而让自己获益。
2.2 债务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
创业投资基金由于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复杂化,因而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个在这诸多当事人中究竟谁来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会产生“谁都可能负责任,谁都可能不负责任”的责任相对性问题。
2.3 基金组织的稳定性
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必然带来基金组织的稳定性问题,因为创业投资是长期投资,如果投资队伍不稳定,就势必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
2.4 确保投资运作效率需要解决的问题
①集体决策下可能出现的低效率,②分工合作关系下的“权利与责任相对性”问题。
3 风险分担的主体
(1)投资者中的风险分担主体分析。
投资者作为创业资本来源或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类投资主体:私人投资者,包括富有家庭和个人、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捐赠基金等;其它类型的投资者,如国外资本、其它风险鉴别及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等。
(2)创业投资家中的风险分担主体分析。
①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有限合伙,通常合称为创业投资企业。
②创业投资顾问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合伙,一般被称为创业投资顾问企业。
(3)创业企业家中的风险分担主体分析。
一般在用代理关系来研究创业企业家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时,激励约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创业企业家,即创业投资家的高层管理团队和CEO。
(4)外部风险分担主体分析。
除了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等投资主体之外,还涉及许多外部风险分担主体,如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资本支持,股权担保,科技保险等都从不同的角度、方式承担创业投资的高风险,对于促经创业投资向有利的方向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4 风险分担的类型
(1) 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担。
一般而言创业投资基金适合用私募方式向具有较强风险鉴别能力与承受能力且具有耐性的富有个人与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众多的富有个人或家庭和机构投资者构成了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基金来源相对分散使分配到各个投资者主体的资本数量与比例就比较小,从而承担的风险就相对较小,这样就在创业投资资本的来源上实现风险的第一次分担。
(2)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风险分担。
创业企业是主要的风险源和收益来源,对投资者而言,需要寻找一个可以分担和转化风险的组织,即由创业投资公司来承担此功能,在此条件下,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3)创业投资家内部的风险分担。
对于有限合伙基金来说,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与优秀的管理人员之间形成了风险分担的机制;对于公司制来说,风险分担类型有,基金经理与优秀员工的风险分担、基金与创业投资顾问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等。
(4)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担。
在实际中,创业投资公司通常采用联合投资的策略,即联合其它创业投资基金共同对某一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这样就实现了风险在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分担。
(5)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之间的风险分担。
创业投资家不仅仅投入创业资本,而且投入管理增值服务,通过自己独特眼光寻找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主动出击,主动承担和控制创业企业的高风险,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通过合理的契约制度安排很好的解决与创业企业间的风险分担问题。
(6)创业企业家内部的风险分担。
正如Gomez-Mejza(1994)指出,受到股权激励同时又承担更多风险的CEO和高层管理团队也愿意在企业更低层次的员工范围内采用象创业投资家对自己那样的补偿体系,根据相关的绩效指标,对高低层次的员工进行激励约束、监督,从而实现了创业企业内部各层次员工的风险分担。
(7)创业企业之间的风险分担。
由于创业投资的本质是为了让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所获得的高资本增值收益。而且创业项目投资的成功率平均只有30%左右,所以创业投资毕竟不同于仅仅投资于几个公司,以长期控股并获得产业利润为目的的投资控股公司,因而在创业企业之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分担风险。
(8)外部机构与各创业投资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
由于创业投资中的高度不确定性,创业投资家将资金以一定的方式投入到创业企业中去,一般都要采取贷款担保、贷款贴息、补偿金和政府补贴等形式减少投资中发生的损失、鼓励创业投资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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