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

发布时间:2019-12-07 04:02:15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产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前述第2项、第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在前述第3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