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创新投资

发布时间:2019-08-06 21:01:15


  信托创新投资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6]65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鼓励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创新,促进信托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银监会决定开展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以下简称创新试点)应在管理严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充分体现审慎经营、自律和市场约束原则。

  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创新试点,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申请创新试点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透明度要求和信息披露制度;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已结束的信托产品全部按合同约定履行,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

  (四)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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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有开办创新试点业务所需的机构、团队和专业人员;

  (七)具有相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创新试点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含创新试点可行性报告、创新产品设想及主要风险状况描述);

  (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连续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

  (三)公司已结束集合信托计划统计表(见附表);

  (四)公司全部存续集合信托计划运行状况说明;

  (五)公司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

  (六)负责创新试点的高管人员和主要专业人员名单、专业培训及从业履历;

  (七)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说明;

  (八)董事会同意参与创新试点的决议或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