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有关概念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9-08-17 21:04:15


  信托与有关概念的比较

  一、信托与其他由委托关系的比较

  信托制度与代理、行纪、委托等民事法律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实质上又相互区别。通过比较,更能准确的认识信托的性质与特征。

  (一) 信托与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信托与代理有许多相似之处:

  (1)两者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受托人和代理人均处于被信任者的地位。

  (2)两者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从事活动,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活动,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活动。

  (3)两者都可能涉及为他人管理财产,而且法律对受托人、代理人所规定的义务也大致相同。

  (4)两者都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信托与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不同。信托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代理只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两方。

  (2)财产权属不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受托人虽不享有信托财产收益,但取得法律上、形式上的所有权。代理人则不因代理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代理所涉及的财产权与利益,均归属于被代理人。

  (3)使用的名义不同。在信托中,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而发生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上也由自己负无限责任。只不过,如果受托人并没有违反信托,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在代理中,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代理人所实施的活动只是被代理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延伸。因此,代理人因代理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

  (4)被信任者的权限不同。受托人具有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和所适宜的一切权限,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受托人的活动。代理人则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逾越代理权限且须受到被代理人的严格监督与控制。

  (5)适用范围不同。信托业务是以财产管理为中心,而代理则适用于被代理人自愿委托的各种事务,如立约、诉讼、表决等。

  (6)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不同。信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

  (7)订约的形式不同。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并不订立合同,而只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在代理中,除了一些日常代理外,一般代理的设立都须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