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2-06 03: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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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负数。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部分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却有可能得不到税前扣除,其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上述政策分析,如果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的当年或者以后年度不再有投资收益或所得的话,其损失将永远不能税前扣除。这对内资企业是不合理的,也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内资政策是不同的,其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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