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5 04:20:15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在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中,分配支付额、一般股权买卖、转让持股95以上的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如何区别?
答:首先明确两个概念:分配支付额和转让支付额。分配支付额是被投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向投资企业进行的分配利润的行为取得的所得;转让支付额是投资企业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转让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者被投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投资企业将股权投资收回的行为取得的所得。
税务处理区别如下:
⑴分配支付额:无论持股比例多少,分配支付额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要按照税率差补税;剩余部分低于投资成本的,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对超过的部分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当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时:
分配支付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累计未分配利润÷(1-被投资方实际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分配支付额-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投资成本)×33
当分配支付额低于投资成本时:
分配支付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累计未分配利润÷(1-被投资方实际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超过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
⑵转让支付额:
①转让持股比例低于95的被投资企业,所有的转让支付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对所得税的影响额=(转让支付额-投资成本)×33
②转让或清算持股比例高于95的被投资企业,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1-被投资方实际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转让支付额-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投资成本)×33
「例题」某白酒酿造公司2006年度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是116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60.8万元,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请计算该业务应纳所得税额。
「解析」首先明确该公司取得的是分配支付额,分配支付额超过了投资成本,应该按照上述⑴第一种情形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该项业务对所得税的影响额=60.8÷(1-24)×(33-24) (116-60.8)×33=25.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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