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的员工可否代理证券投资?

发布时间:2021-03-25 11:38:15


案例:吴某为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向客户赵某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吴某的投资建议都十分精准,为赵某多次获取了利润或者避免了损失,因此赵某对吴某的能力十分赞赏,遂决定委托赵某进行证券投资,如果有亏损,吴某承担全部风险,如果有盈利,吴某可以获得百分之二十的报酬。问:这个协议是否有效?

证券投资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服务客户提供最佳方案。如果允许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可能会引发咨询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的弊端,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法》第159条明文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本案中,吴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赵某委托,代理其从事证券买卖。因此,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