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伤害我可否向电动车的主人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0 12:39:15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骑电动车在十字路口正常右拐弯,对方骑电动车闯红灯直行导致我摔倒骨折。报警后,对方称没钱始终不来交警队处理。经交警调查得知,对方打工的店老板自称电动车是他的,因下班晚借给这位工人骑的,交警把这个情况做了笔录,并有店老板的签字。针对这种情况,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有权利向这位店老板索赔?如果可以,我该怎么办?满怀期望地等待您的法律援助!先谢谢您了!!! 律师分析解答: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方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你身体受伤,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你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店老板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将其车辆出借给对方无偿使用,与你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店老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也无过错,你要求店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参考: 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审判实践,向他人出借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非机动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也应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去年4月20日20时许,邵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寨路交叉口左转弯时,因违章转弯撞倒正在行走的盛某,致盛某受伤住院。经交警支队庐阳大队认定,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盛某不负事故责任。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向张某借用的,该车所有权人系张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其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盛某身体受伤,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盛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将其车辆出借给邵某无偿使用,与盛某的损害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也无过错,盛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辆的范畴,不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 ,邵某赔偿原告盛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4万余元;对于原告盛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