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8 09:14:15


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两年前,我省在郑州市推行简单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市交通拥堵。昨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从今日起,在全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推行《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负责人详细介绍了新处理办法。

  相比郑州市简单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新办法实现了无论涉及多少赔偿金额、双方或更多方是否投保交强险,只要符合轻微事故条件,都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减少索赔中间环节,使公安机关更专注于对伤亡、逃逸等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处理。

  自行协商解决有条件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介绍,新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凌晨6时至夜间9时,在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了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无论是否投保交强险,都可以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解决。

  不过,如果是发生在夜间9时至次日6时时段内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其中一方逃逸的这七种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自行协商解决的范围。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撤离现场前要记录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后,应按照规定各方当事人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确认车牌号、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号、交强险凭证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记录信息经双方签名确认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也可以使用任何摄像、拍照器械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都投保交强险的,可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持《记录书》(由各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免费发放,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可以自行复印或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共同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

  如果事故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或共同前往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处理。

  分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发生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双方间是否有过错行为,共同确定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分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和无责任五种情形。新办法规定,凡是违反交通信号控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违反让行规定、违反借道通行规定、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违反超车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均属于主动型过错行为,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属于违反通行安全规定、违反装载和乘坐规定、违反车辆停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列为具有被动型过错行为,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规定情形过错行为的,无赔偿责任。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同时具有主动型过错行为,或同时具有被动型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如果各方当事人均无本规定列举的过错的,可以记录事故基本情况后,共同前往快速理赔中心,由派驻快速理赔中心的事故民警协助处理,或者在取得《事故认定书》后提起民事诉讼。

  轻微事故造成堵路罚200元

  新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撤离条件而未即行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撤离,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解释称,此前其他同类办法虽然规定了发生轻微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自行撤离现场,否则,造成拥堵的,将由路面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处罚并强制撤离。但因为适用对象限制条件过细,为事故当事人拖延撤离提供了借口。执勤民警发现拥堵到现场后,因不能明确界定是不是有意拖延占用道路而不能处罚。因此,未能避免路面上相当一部分轻微事故依然长期占道的现象。新办法进一步理清了事故占用道路的合法与违法情形,为交警对违法占用道路者的处罚提供了依据。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把多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纳入重点驾驶人信息库,。同时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行为,对骗保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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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事故快速处理郑州已尝到甜头

  □记者乔伟辉实习生刘潇阳

  本报讯事故快速处理有效缓解了交通拥堵,郑州已经尝到了‘甜头’。昨日,、交警支队长常志军说,2008年4月1日,《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2008年近2万起交通事故适用了快速处理,2009年突破了4万起,今年截至4月底已有9575起。

  据郑州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常忠和介绍,郑州施行的《办法》车辆适用范围是:事故两方均驾驶机动车、车辆可以自行驶离、在省内投保了交强险等3项要素;适用《办法》的事故形态标准是:无人员伤亡、事实清楚、双方财损均在2000元以内等3项要素,方便事故当事人准确掌握是否属于自行协商处理的范围;适用《办法》的事故发生时间是6时至21时。

  省公安厅昨日出台的快速理赔办法与郑州正在实施的理赔办法多处有差别,郑州警方将结合实际,对现有措施进行局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