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算自首”遭质疑

发布时间:2021-02-18 13:15:15


  最高法“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算自首”遭网友质疑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此消息一出,社会各界争议颇大。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并视具体情况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

  网友热议:

  这是纵容酒驾和“顶包”

  《意见》一出,新浪、网易和搜狐等众多门户网站纷纷转载。从消息在网上发布开始,截至2010年12月29日19时,各网站大约有2万多名网友跟帖回复,其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遭到了公众的质疑。

  粗略统计,有大约四成网友认为,如果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算作自首,容易给醉驾者留下可乘之机,如果逃逸者等到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检测之时再投案,也能轻易地被认定为自首,这无疑有鼓励肇事者逃逸的嫌疑。一名上海网友还认为这是给“顶包案”专门立法,以后就再无“顶包案”所带来的争议了,只要离开现场后随便换个人都可以回来自首。还有大约三成网友认为,这是给有钱人和“官二代”专门立的法规,“有钱的、有权的肇事后赶紧逃离现场,然后找个人自首,最终花钱摆平。”

,“我们平头老百姓怎么看都感觉‘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可算自首’就是‘李刚’为其儿子们量身定做的。”

  律师说法:利大于弊但应设定时限

  某律师认为该《意见》的实施是利大于弊的。他说:“这项《意见》的实施,主要还是鼓励投案。一方面,鼓励主动投案有利于治安稳定,也鼓励肇事人员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负责;另一方面,有利于打击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发生,减少在社会藏匿的在逃人员的同时,也提高了公安部门的办案效率,还是利大于弊的。”

  有些律师还表示,让肇事逃逸人员主动投案,也会给受害者以及家属带来有利一面。如果肇事人员一直逃逸下去,不但要投入更多的警力去抓捕,而且受害方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还有些律师认为,要为自首情节设定一个时限,还要适当提高自首情节的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他说:“这个《意见》的设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这也就存在着‘不可以’的情况。一定要考虑归案的时间问题,毕竟已有了逃逸的情节,这个情节本身就会加重量刑的,还是要和当场抓获主动等待警方调查的肇事人员进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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