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债权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05-11 08:51:15
本文介绍债权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法律风险、中断方法、超过诉讼期的补救方法等内容。
。即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依据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法律制度。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要求、中止、中断、延长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片面理解诉讼时效的内涵及时效中断的事由,丧失了许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吃“时间差”哑巴亏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许多企业中,由于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诉讼时效认识不足,债权工作疏漏,使企业可以胜诉的债权丧失了司法保护的权利,给了债务人赖账的机会,企业的利益遭到了损失。
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债权的诉讼时效高度重视。下面就企业债权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在实践中的一些做法,谈谈本人的认识与理解。
一、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及法律风险
1、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的认可,使之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2、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民事流转,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正确而高效地处理民事纠纷。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我国法律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无论当事人是否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或者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如果原告的请求或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又没有应予以保护或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就应判决对其权利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就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丧失胜诉权的法定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就此起诉,,无论债权是否真实,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债权人胜诉。
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
诉讼时效一开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进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诉讼时效在进行过程中会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以法律为武器采取多种方法促使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一旦被中断,债权人就会又在一个两年期内得到诉讼时效的保护,相应地债务人就会失去一个两年期的以诉讼时效来抗辩的机会。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很多,但效果却不太一样。
1、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
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并收回通知书的回执是最传统同时也是最值得信赖的一种方式。但是签收回执的人应当是能够代表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债务人的职员,那些没有代表资格的人员即使签收通知书,其效力也是受到质疑的。当然,单位签章回执的效力是不容质疑的。在实践中,有债权人让债务人一次性签收多张或一张空白回执,随用随时填写日期,这样的做法是有伪证嫌疑的,一旦需要证明签章的真实性,则该通知书的证据效力的可采性是值得怀疑的。
2、请求还款和分期付款。
还款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分期付款是债务不能一次清偿债务部分履行义务的行为。二者皆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无论还款或分期付款,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所以,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的账户上保留部分资金,分次扣划,可以达到多次中断的效果。
3、债务人同意履行。
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沟通促使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偿还债务,在承认债务的前提下要求调整债务,提出还款计划以及就特别事项作出安排等。这些都可以说明债务人承认债务,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4、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起诉是债权人诉请国家司法机关保护债权的行为,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理由。但是,通常认为,若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则不能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因为撤诉或者按照拆撤诉处理说明债权人不愿意行使债权。因为和解而撤诉的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和解并非诉讼,是当事人自主地处理债权债务,符合法律提倡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使支付令没有最终生效。从企业成本计算的角度出发,若只为中断诉讼时效,申请支付令比诉讼要经济得多。
5、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
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债权时,诉讼时效中断。这里的有关部门应当是与债权债务有关的部门。比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等。在债务履行通知书上和呈送的书面材料上都必须有明确的债权要求和履行债务的时间,若针对毫无关系的部门或单位要求的行为,则不能视为主张债权。
6、通过中介途径通知。
债权人可以通过现场公证履行债权。由于借助了公证行为的证明力,足以说明了债权人积极主张了债权,如果地点和人员准确,是中断诉讼时效较好的方法。
综合使用以上多种方法,各种证据之间可以相互映证,从而取得较好的司法效果。当然,公证催债的法律效力是最值得肯定的。其他催债方式均有一定的风险。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方法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方法即补救已经届满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防范法律风险的办法。
诉讼时效届满将导致胜诉权的丧失。对于已届满诉讼时效的债权,所有的补救的办法的实质都是债权的更新,即以一个新的债权替代一个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旧债权,可以采用的办法有:
1、要求债务人在债务履行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
依据法律规定,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又在履行债务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因此,该债权应当得到保护。此规定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的补救提供了最好的办法。
2、签订还款协议。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签订还款协议表示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债务进行了调整,同时既然是还款协议,当然表示对债权债务的确认无疑。从而,改变了原有的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就可以就独立计算。
3、更新合同。
合同的更新是当事人签订一个新的合同来代替旧的合同,借新还旧是典型的合同更新。它与还款协议的区别在于:还款协议只改变了原来合同的部分内容,而合同更新则完全改变的原来的旧合同。旧的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之废止,诉讼时效按新合同签订的时间计算。
4、债务人放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定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就此起诉,,都不能判决债权人胜诉。若债权人能与债务人继续合作或进行友好谈判,促使债务放弃丧失胜诉权的抗辩,且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享有受领权。
当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可以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补救,降低企业成本和法律风险。
维护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是企业员工神圣的职责。为了使企业利益免遭损失,其根本措施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风险于未然。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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