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流失方式及对策税务清算程序
发布时间:2021-02-05 07:51:15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1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税收流失的方式
1.1产权交易引发的税收流失
1.2企业资产重组引发的税收流失
1.3合资过程中引发的税收流失
目前国有企业进行合资改制,按资金来源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中外合资;一种是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资。其中以中外合资引发的税收流失最为严重。首先,中外合资企业创立时需要对双方的资产进行评估,但由于很多地方需要吸引外资、促成合资合作项目,故意对中方资产不进行评估或低估,对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作价或作低价,使中方国有资产比例明显偏低,造成国有资产在合资中严重流失。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组建过程中,对资产评估增值、资产溢价所得应交纳所得税,然而由于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减少,从而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同时外商利用价格转移,对进口原料、设备、产品等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使企业应向国家上缴的税款、中方应得的利润大量流入外方手中,造成实盈虚亏。此外,许多国有企业利用改制的机会,成立假"三资"企业。这些假"三资"企业享受了本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两免三减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使国家的税收遭受到了严重侵蚀。
1.4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引发的税收流失
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由于存在各方面的原因,导致了税收的流失。首先,我国《破产法》规定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在规定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将税务人员列入必须参加的清算组成员,使得税务机关对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信息滞后,更不能参与清算其破产财产,进而使国有企业欠税问题无法解决。其次,破产企业的欠税问题是导致其税收流失的主要因素。很多国有企业的破产财产根本就不够清偿所欠税款或者被其他债权越位清偿;另外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将存量资产中的有效部分剥离,把欠税和债务留给无偿还能力的原企业,这也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最后,有些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后,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重组,其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点、产权所有者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变,按税法规定,他们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企业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使税务登记证无法回收,发票的缴销工作也无法正常进行,而且新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追缴该国有企业所拖欠的税款,造成税收的流失。
2治理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税收流失的对策
针对以上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发的税收流失方式,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2.1税务部门加强征管,依法治税
2.1.2强化税收征管。首先,要加大稽查力度,堵塞税收漏洞。在对改制企业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针对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征管漏洞,开展重点稽查,查处各种偷逃骗税,规范改制企业的纳税行为;此外,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就应该了解、掌握企业的基本经营和财务状况,做到防患于未然,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也能从容应对。其次,加强改制企业的财务监督。由于企业改制中许多企业的资产、负债都会发生重大变化,也正是这些方面的变化才会引起税收流失。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督,尤其是对于改制企业更应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核算,掌握企业的情况越多就会越多的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2.1.3强化税收司法保障。由于企业改制中会产生复杂的经济利益矛盾,涉税案件也会不断增多,所以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中,急需司法部门给予强有力的保障,只有各部门、各执法单位协同作战,才能有效的填补各方面的漏洞,从而减少涉税犯罪,也只有全方位出击共同努力才能确保税务部门严肃执法,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另外,税务部门应针对不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征管的方法和策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条文,从法制的高度来规范和引导企业改制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2.2从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税收流失的方式来看
2.2.1规范产权交易市场,明确税收政策。针对目前我国产权市场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可将已经成立的交易所进行清理、整顿、重组,使各个省份在重组后只设立一家产权交易所、一家技术交易所或只设一家产权技术交易所。同时,在这些交易所内,逐步形成全国性的交易网络体系,及时收集和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撮合、记录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防止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流失。另外,要对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进行政策上的明确规定,既支持企业改制又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必要的税收流失。
2.2.3维护合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权益
首先要有计划有目的的对这些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对于合资企业不仅要聘请权威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也要据实对外方或私人投资的资产进行客观评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正当权益。另外,要特别加强对"三资"企业的认定工作,防止某些国有企业为了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变相逃税。
2.2.4加强破产企业的欠税清算工作
要加强对破产企业的欠税清算工作,首先要修订我国的《破产法》,在相关的实施细则中明确税务部门参与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其次,税务部门应仔细审核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尤其是要逐一汇总以前年度欠税及加收的滞纳金,并且监督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过程,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2.3建立相关法规,完善税制
2.3.1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使企业各项活动都在"市场"中正常进行,就必须为企业建立或提供统一规范的市场和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急需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且有一个的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的产权交易才可以透明化,继而合法化,才可以达到全国范围的公平,提高对改制企业的约束力。另外,应尽快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立法工作,使改制企业的评估在强有力的监督下进行,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
2.3.2开征社会保障税。企业改制后一个关键和重要的保证条件是妥善解决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和企业富裕人员、破产职工的待业救济问题。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为社会筹集必要的资金,为以上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增长和企业改制的健康发展。
2.3.3可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随着股份制改革力度的加强和资本、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资产的出售和转让活动日益增加,因此,应不失时机的开征资本利得税,以便加强税收对资产出售转让活动的调整力度。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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