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债务人概述
发布时间:2019-08-19 00:01:15
破产程序债务人概述
破产程序债务人是破产程序的申请对象,是破产程序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破产程序的目是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因而,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义务多于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事项:
1债务人的义务:
、会计报表、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债权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时间、数额、有无争议等);
清算组移交本企业的财产占有、管理和处分权;,,、债权人会议及清算组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问题;(4)债务人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随时回答债权人询问的义务;(5)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前,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有坚守岗位的义务。2债务人的权利:(1)申请破产的权利,、不受理裁定上诉权利;(2)对于因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引起的破产程序,债务人有申请和解与整顿的权利;(3)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维护破产企业正常生产所必须,债务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有一定的处分权,;(4)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经济状况的权利。
【相关依据】
破产法(试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八条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应当分别登记。
,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第四条 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 债务人申请破产,: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
第八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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