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

发布时间:2019-08-31 00:30:15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由人民法院召集、组织召开,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为此,人民法院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自受理破产案件后十日内通知债务人;
  二、 自收到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 三十日内在全国和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四、 拟定会议议程;
  五、 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务必到会;
  六、 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派员列席会议;
  七、 通知清算组列席会议;
  八、 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九、 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人民法院在做好上述准备工作后,应严肃地审查各环节,务必做到万无一失,使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收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