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解散清算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能否因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重新获得申报?

发布时间:2019-08-03 19:19:15


在清算义务主体未滥用解散清算程序,清算组严格遵循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通知、公告的情况下,解散清算程序对逾期申报债权受偿顺位延后的效力,不能因为解散清算程序向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而消灭;除非破产法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解散清算程序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受偿延后效力,已使该部分债权不再属于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并丧失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申报资格。但对于因未经合理通知而未申报的债权人,则应给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补充申报的权利。同样,解散清算债权申报期之后新产生的债权亦属例外。对于此类债权,无论是已知还是未知,在破产清算时,仍可在通知及公告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对于解散清算中清算组明确给出审查意见的申报债权,尽管破产清算程序可以通过公告确认为已申报债权,但该确认仅系程序上认可其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申报债权,而不能直接认可清算组对申报债权的审查结论。依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通过管理人的中立审查,有利于明确债权申报人是否确实具备破产债权人身份,排除清算组因为利益关系而偏颇承认或否认相应的债权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