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计算方式

发布时间:2019-08-31 17:43:15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会因为生活需要进行贷款,而将车辆质押,这种情况下需要签订车辆质押合同并将车辆交付对方,合同生效时间的计算是关键的。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介绍车辆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计算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什么是车辆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车辆质押,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

  二、车辆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计算方式

  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 间为准。《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随车辆交付后,质押关系就 成立并生效了。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效的控制了债务人的提供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保障。

  三、车辆质押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质人将车辆再次抵押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却不能就该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

  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 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 过程中的一种疏漏。为防范此类情形,质权人除了及时收取,妥善保管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最好能在设立质权时去车管所登记备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车辆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计算方式”的法律内容,除了需要清除车辆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以外,大家还需要了解车辆质押的认定以及潜在的可能性风险等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