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规范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出台文件

发布时间:2019-08-27 11:13:15


  最高法就规范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出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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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要全文如下:

  当前,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度增加。公司法,但鉴于该类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目前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此,,。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有关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2.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破产法》第四条、,。

  三、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

  3.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法×清(预)字第×号”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4.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法×清(预)字第×号”结案。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法×清(算)字第×号”立案。

  5.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制作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等,应当在“(××××)××法×清(算)字第×号”后依次编号,如“(××××)××法×清(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法×清(算)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等,或者“(××××)××法×清(算)字第×-1号决定书”、“(××××)××法×清(算)字第×-2号决定书”等。

  四、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组织

  6.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质上类似于企业破产案件,因此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由负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可由专门的审判庭或者指定专门的合议庭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关于强制清算的申请

  7.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8.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补充。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

  六、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

  9.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

  10.,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五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送达相关申请材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听证会中,、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发生解散事由、强制清算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内容进行听证。因补充证据等原因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的,应在补充期限届满后十日内进行。

  11.,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申请材料,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若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1

  七、关于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12.,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

  1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14.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能举出相反证据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的,。

  15.,经审查发现强制清算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16.,申请人不服的,。

  八、关于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17.,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

  18.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

  19.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

  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

  20.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21.,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十、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

  22.,应当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

  23.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应当根据清算组成员的推选,或者依职权,指定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负责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诉讼代表人职权。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或者依职权及时予以更换。

  十一、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2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报酬。

  25.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十二、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议事机制

  26.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十三、关于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27.,公司财产存在被隐匿、转移、毁损等可能影响依法清算情形的,,对公司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十四、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29.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十五、关于强制清算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

  30.,,,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

  31.,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就产生争议约定有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十六、关于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衔接

  32.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

  33.公司强制清算中,,。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4.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取得的报酬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企业破产计付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报酬。

  35.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宜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成员的,,及时指定管理人。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十七、关于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36.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37.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十八、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文书

  38.审理强制清算的审判庭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受理、不受理强制清算申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允许或者驳回申请人撤回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确认清算方案、确认清算终结报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对于指定或者变更清算组成员、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延长清算期限、制裁妨碍清算行为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对于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

  十九、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

  39.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40.鉴于此类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且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众多,、涉及面广、牵涉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清算案件时,要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紧紧依*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各项机制,有效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注重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确保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

  刘军厂律师,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股权转让、股权纠纷、股权诉讼、法律顾问、外商投资、公司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