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

发布时间:2019-08-04 23:01:15


  从各国的破产立法实践看,在对破产原因的界定上,主要采用两种标准:一种是资产负债表标准,即将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另一种是现金流标准,即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根据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通用的破产原因界定标准,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规定实际上涵盖了两类破产原因,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一类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企业法人具备这两种原因的任何一种时,就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其实施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