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被轧死 60万精神索赔成焦点
发布时间:2020-04-21 04:02:15
11岁的男孩晓杰(化名)去年在上学路上,因为机动车占道丧命于公交车车轮下,该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本报曾作焦点报道。遭遇丧子之痛的晓杰父母将公交公司和导致晓杰摔倒的电动自行车主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0万元。
今年1月11日,虹口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针对此次交通事故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轧死男孩的875路公交车驾驶员、撞倒男孩的电动车驾驶人许某以及事发路段违章停放的几辆机动车三方都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三方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同月23日,交警支队事故科组织事故各方进行调解,死者的亲属、公交公司代表、电动自行车一方代表均到场。但公交公司和电动自行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调解失败。
在此情形下,,主要提出两点诉求:一、要求赔偿丧葬金等相关经济损失,总计40余万元;二、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60万元。
,。在原告的诉请中,60万元的精神索赔触目惊心,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以升和张玉堂向记者解释了索赔依据,同时,本案还引发市民对公交“霸王车”行径、乱停车等问题的关注。
[事件回放]
2006年12月26日上午7时30分,本市凉城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11岁男孩晓杰(化名)被公交车轧死。当时,骑自行车的男孩正在骑助动车的母亲的陪伴下赶去虹口区某小学上学。
由于事发路段的非机动车道上停了几辆机动车,男孩只好把自行车骑入机动车道以便超越通过,这时后面一辆电动自行车高速超越男孩的自行车,两者发生碰撞,男孩倒地。
此时,恰有一辆875路公交车违章跨越马路中心黄实线变道,将男孩当场轧死。
6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过高
据了解,目前我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致残疾或死亡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但是,本案原告却提出了6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依据何在?
对此,两位律师解释说,首先精神损害赔偿本身的特点就决定了它实际上是无法客观量化的,5万元的数额具指导性,并非绝对不可突破的上限。更重要的是,本案中死者家属遭受的精神损害极其巨大,事故中死亡的男孩晓杰年仅11岁,就读于的小学是上海著名足球人才摇篮之一,晓杰是学校足球队的队长,本来是很有潜力的足球苗子,现在的希望完全破灭。尤其是男孩的母亲,目睹儿子命丧车轮的惨状景必将成为日后永远的梦魇。
公交车“霸王”行径何时休
公交车“霸王车”行径一直是交通顽疾。本次事故正是由于公交车违章跨越黄实线变道导致了悲剧。
律师表示,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的态度非常冷漠,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才派员去死者家。交警组织调解时,公交公司代表表示,不调解。肇事司机态度冷漠,没有对死者家属表达内疚和道歉,被追加为被告后也未到庭。“公交公司和公交驾驶员似乎总有一种优越感和漠视交通安全的心态。为缓解交通拥堵而赋予他们的优先权,有时竟会被他们理解成一种特权。”律师感叹道。
违章停车是否承担事故责任
本起事故中,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辆导致晓杰被迫骑到机动车道,违章停车人是否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成为关注焦点。
律师认为,那些违章停车人实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尽管这几辆机动车事发后迅速驶离了现场,但交警还是依法认定停车人负“同等责任”。本案提醒,违章乱停车若导致交通事故,也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当事人逃逸责任如何追究
事发后违章停车人都逃离了现场,对于这些逃逸的车主该如何追究责任?
律师表示,由于很难再查找落实当时停放的违章车辆,所以现在原告仅起诉了另外两方侵权人,这两名被告应该对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人以上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三方责任人的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它们相互联结、直接结合并导致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各方责任人都应该对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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