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申请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20-02-22 11:17:15



  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填补了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此领域的空白。
  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倒闭。该银行早就应该破产,却因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以致一直承受不断扩大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无法破产,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新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同时规定:、托管等措施的,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认为,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