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07 03:23:15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
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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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原固定工(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发[2002]12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1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12号文件精神,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提出“对煤炭、有色金属、,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并进一步明确提出,没有地方劳动保障的审核意见,全国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下发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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