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09 21:50:15


  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其破产清算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作为合伙人需要清楚这一点。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的区别,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

  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不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盈亏,只问能否偿还债务,譬如本身经营并不亏损,但却因不适当地承担了担保责任而被宣告破产。

  二、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三、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的区别

  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制度同为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在启动主体、启动条件、利益主体、审批程序、强制力、法律目标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1)破产清算制度只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

  (2)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就减免债务、债务的迟延履行等方面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也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

  (3)企业重整制度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维持其正常经营秩序。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的法律内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之一,除此以外我们还要明晰清算与重整的区别。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