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7 22:09:15


  相信大部分人对于破产重整清算和破产清算不是很了解,将两者混为一坛,其实两者是有很多方面的异同的。今天就给大家普及有关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还有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想必大家也也迫不及待想知道吧,那我们一起看下文吧。

  一、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但此种情况下的补充申报并非因其自身过错造成,由其承担债权的核查确认费用是不合理的,所以(该项核查的费用)应当作为破产费用支付。

  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均是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它们之间过程方式不同,。

  破产和解,,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

  重整程序是政府等有权的主体不想让企业归于解散,有他们出面,协调债权债务关系,使企业的债务得到缓解或者保证,从而是企业可以存续。

  和解程序和重整基本上一个道理,只不过这里需要企业自己出面跟债权人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使企业存续。

  重整或者和解成功后,企业就不必解散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关于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的程序要分情况而言,比如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而且破产重整是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的一种制度,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公司倒闭。如需了解更多其他,欢迎咨询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