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

发布时间:2019-08-30 04:07:15


  芜湖日报9月15日讯 汪某和张某都是个体工商户。汪某向张某定购一批价值三十万的货物,张某按期发了货但汪某却只支付了十万元货款,承诺余下的二十万再过三个月一次性归还。张某屡次催索,汪某都百般推托。后来实在扛不住了,就亲笔写下一份《还款计划》,言明三个月内全部还清,如果失言,情愿以房顶债。可惜当时张某缺了个心眼儿,没有拖着他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三个月一眨眼过去了,可汪某答应归还的二十万连个影子也没见着。张某再次登门,汪某嬉皮笑脸:“人不死债不烂,你急个啥?”张某拉下脸来,说要法庭上见。汪某还是满不在乎:“打官司?只怕你白搭诉讼费!告诉你,这套门面房,已经不姓汪啦!”张某吃了一惊,去房管部门一查,果不其然,就在上个月,汪某已经作价十万元将房子转让给他的内弟了,张某这下可急红了眼。他去向几位朋友咨询,大家都说,既然门面房都已经过了户,那可就没辙了。有人建议,干脆找黑道中人给汪某来点“血的教训”,出一口恶气“算歇”。

  张某既不甘二十万元打水漂,又不敢与违法犯罪沾上边,左思右想,还是来向律师讨教。律师建议张某以汪某与其内弟的房产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行使撤销权,追回被汪某转让给其内弟的房产。

  什么是撤销权呢?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有可能危害自己的债权时,。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它可以使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在这起纠纷中,汪某仅仅收取十万元就向其内弟转让了市价五六十万元、且已约定作为债务担保的房产,汪某其内弟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我国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据此,张某应当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追回被恶意转让至其内弟名下的房产。如果汪某坚持赖帐不还,,对其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以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债务。 (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沈曙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