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20-06-01 09:32:15
一、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依据
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修正)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
二、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条件
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活动。
附注: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偿所有债务;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注销银行、税务帐户;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移交所属区县司法局保管,并向市司法局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和律师事务所印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将申请材料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区县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与初审意见一起报送市司法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和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注销登记;对于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
四、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时限
及时审批(审批依据未作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注销承办部门
区县司法局。
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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