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9-08-05 13:08:15
在登记实践中,对于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或者查无下落超过6个月的,如何处理好注销登记事项,一直是个难点。
从实际情况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方法较为灵活,经常根据经营状况更换经营地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实行异地经营,甚至暂时放弃经营选择外出打工。尤其是一些从事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生意淡季时多数外出打工,待到生意旺季再回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现象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偏僻村镇较为普遍。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缺乏相应的市场分析能力,盲目跟风开店经营,不久又关门。在许多个体工商户看来,营业执照是我出钱办的,如果退出市场,营业执照毫无价值,可以一扔了之。一些个体工商户在转让店面时,将营业执照一起转给他人。
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的依法确立,以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机关审核批准及颁发营业执照为标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如果工商机关实施注销登记,则个体工商户失去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从法律规定看,《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相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笔者建议,,如果发现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或者查无下落超过6个月的,可在内部业务系统中准确记载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或者查无下落的年月日。当该个体工商户超过6个月仍然自行停业或者查无下落时,可由四级网格责任人核实上报并申请实施注销登记,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拟实施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公告,并处理好公告送达等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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