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侵害著名商標 擬命令解散或改名
发布时间:2019-08-27 10:14:15
着名的商标遭侵权屡有所闻,例如美商商Intel的中文名「英特尔」遭国内公司使用,,但被告仍拒绝变更公司登记。针对此种情形,目前法规尚无相关规範,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未来考虑研议修正条文公司法规定,增加一款命令解散事由,若着名商标遭侵权,,经济部有权可命令败诉者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名称。
商业司进一步说明,有关以着名商标或表徵作为自己之公司、商号名称的侵害行为态样上,如商标权人依照商标法第62条规定对于侵害行为人取得胜诉确定判决,而被告拒绝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时,目前并无相关法规可以规範,未来考虑纳入公司法第10条规定,增加一款命令解散事由,以落实执行保护智慧财产权之判决。欧洲商务协会表示除公司法修正外,希望我方主管机关能够考量在核准公司名称登记之前能预先审核,避免造成登记公司名称与他人着名商标相衝突之情形。
除此之外,针对商标法关于权利受侵害之民事救济与刑事罚则部分之规定,与公平交易法第20条及第24条规定重叠之情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若侵害的对象是註册商标而且涉及商标法第81条刑事责任部分,依照行政罚法第26条第1项本文规定,一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及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者,依刑事法律处罚之。公平会不介入处理,将移由智慧局循刑事途径处理。
此外,日本交流协会与欧洲商务协会对于公平法修正草案是否将删除对于着名商标或表徵保护之规定,表达高度关切。对此,公平会表示,修正草案的确有两种可能的方案,其一为删除公平法相关行政责任,仅保留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另一种则係完全删除对于着名商标或表徵保护之规定,回归商标法来处理,然就此议题公平会目前尚未作成政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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