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不改名 公司强制解散
发布时间:2021-04-20 02:58:15
商标侵权不改名 公司强制解散
「台糖白甘蔗涮涮锅」火锅连锁店与台糖的商标权之争,最后火锅店同意改名后继续营业,,仍未主动变更名称,造成合法企业的权益受损,经济部决定在公司法第10条增订第3款,以六个月为期,若逾期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利害关係人申请,命令该公司解散。
经济部日前邀集财政部、金管会以及法务部等相关单位,针对公司法修正案进行讨论,确定增订公司法第10条第3款,藉此保障合法拥有商标企业的权益。
经济部官员表示,依据现行规定,公司行号登记是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只要透过预查制度,确定没有与他人登记在先的名称相同,即可完成公司登记,让申请人误以为已经享有营业名称专用的权利,却常常发生与着名註册商标发生衝突,产生侵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62条规定,明知他人「着名之註册商标」或「註册商标」,在未取得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该着名或註册商标中的文字当做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等,导致减损着名商标的识别性、信誉或造成註册商标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者,都可能会被视为侵权,。
火锅连锁店以台糖名义营业,引发国营事业台糖的强烈不满,台糖因此採取法律行动,最后结果是「台糖白甘蔗涮涮锅」让步,同意与台糖的商标区别,继续营业。
台糖与火锅店的商标争议,侵权一方最后让步,拿掉有侵权疑虑的商标,但经济部官员表示,,就是负责人落跑,不处理商标的问题,加上公司法无明确的条文规範这类的纠纷,造成被侵权企业的权益受损。
因此,在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建议以及学者专家讨论下,决议增订公司法第10条第3款,,公司于判决确定后六个月内,若尚未办妥公司名称变更登记者,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利害关係人的申请,命令侵权公司解散,以强制行为,保障合法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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