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创业板首批上市公司及其私募投资者的观察
发布时间:2021-01-19 12:30:15
2009年10月30日,第一批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28家企业,其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这意味着,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创业板发行市场的完整制度,包括发行上市条件、申报文件内容与格式准则、发行核准及上市审核等各环节基本建立,并得到初次实践。
创业板市场兼顾企业融资便利和投资者保护,、交易所、专业中介机构扮演着规则制定和风险防范的角色,而上市公司是更为本原的市场力量。作为私募投资的重要退出机制,创业板也成为私募投资者的关注焦点。拟参与创业板的发行人与私募投资者,有必要对首批发行审核的实践进行观察。
在对创业板一级市场进行审视前,让我们先对其创建进程中的关键事件予以简要的回顾:
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年5月深交所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9年8月第一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正式成立
200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批复》,创业板开板
总体看,由于主板市场运行多年,、交易和服务体系,基于路径依赖,。即由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和专业信用、,并对投资价值进行审查)并要求发行人信息披露等内容构成的核准制。两个市场的区别,,在于创业板的成长性、创新性企业定位,由此导致不同的发行条件、交易规则及相应的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制度。
一、 发行前增资扩股的股份锁定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5.1.5、5.1.6、5.1.公司法》(2005年修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是关于创业板市场股份锁定期的基本规定。据此,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新增股份不超过新增股份总额的50%。可以合理地推论:如果在六个月之前增资扩股的,限制仅为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这与主板有所不同。根据两个交易所的原上市规则,“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但两个交易所在其2008年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中已经删去了该规定。这意味着,发行前增资扩股的任何投资,只要不构成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只需遵守公司法关于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据此,创业板中关于发行前增资扩股的股份锁定期甚至严于主板。这可以被视为创立之始必需的稳定市场信心的措施。由于股份锁定期对短周期的私募投资影响重大,因此创业板之作为私募投资的普遍退出途径仍需市场的进一步稳定和交易规则的进一步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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